关于济南市供热期间申请停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8]1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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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价格字[2008]115号 关于济南市供热期间申请停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供热企业: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住宅集中供热服务,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集中供热期间申请停用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热报停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 (二)整单元或整幢楼申请停止用热且具备单元阀控制的热用户。 二、居民用热报停时间 凡符合上述两条规定需要报停的居民用户(房屋所有权人),应于当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停止用热申请,经供热单位审核同意后,办理停热手续,并由供热企业报市供热办备案。 三、热网运行成本费标准 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居民用户,在办理停热手续时应向供热单位缴纳热网运行成本费,其征收标准不得超过每户总热费的15%。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供热停热 收费 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 抄送: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供热办,各县(市)、区物价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