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济南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2-10-04 供热常识

济南市物价局

文 件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济价费字〔2011〕103号

 

关于制定济南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

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

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行为,疏导价费矛盾,维护相关单位、业主双方合法利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成本测算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一)供气: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燃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基准指导价格为1650元/户(不含计量表),企业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截止点为用户灶前阀。计量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行指定。

(二)供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基准指导价格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不含分户计量装置),企业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截止点为分户锁闭阀。分户计量装置的规格和型号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行指定。

(三)供水: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17元/平方米(含计量表),企业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表。

(四)供电: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继续按照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济价房字[2009]114号)文件执行。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一)已建成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等新上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二)已建成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等单项配套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由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根据改造规模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安装基准价范围内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三)已建成小区居民用水户表改造收费,继续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20号)文件规定执行。已建成小区居民用电户表改造收费政策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工程安装实行合同管理

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工程安装由开发商或用户委托专业经营单位建设施工的,受委托单位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浮动范围内与用户签订安装合同,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等内容。未签订安装合同的不得收费。本通知实施前已与用户签订安装合同(协议)的,仍按原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受委托单位应在工程安装施工前,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向用户进行公示。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四、收费性质及资金管理

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工程安装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受委托单位负责工程安装费的征收、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1年,试行期届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市物价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  ○  一  一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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