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

2012-10-04 供热常识

鲁政发〔201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筑节能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以有效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降低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对于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转方式调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改造,变按供热面积收费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对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较高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提升建筑品质、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1.供热计量改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省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所有市、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到2015年,各市、县(市)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要改造40%以上,2020年前全部完成改造,其中2011-2013年全省至少完成改造4938万平方米。

  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2年底前,设区城市建成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十二五”期间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000万平方米;到2015年,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突出重点,加快供热计量改革步伐

  (一)科学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各市、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和供热运行状况,抓紧编制和完善供热计量改革规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时间安排、政策措施等内容。各县(市)的供热计量改革规划,报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各设区市的供热计量改革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各供热企业要按照本地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供热计量模式、技术路线、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报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尽快组织实施。

  (二)科学选定供热计量技术路线。各市、县(市)要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摆脱单纯按表计量的误区,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从热源到管网、换热站、终端用户的整个系统实现供热计量智能化、系统控制自动化、住户用热自主化、政府监管科学化。各供热企业要抓紧设立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完善控制、调节、监测、故障报警、智能收费等系统。各地的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抓紧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

  (三)切实抓好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及同步计量收费。以当地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为依据,严格组织施工图设计,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并网供热。各地要抓紧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进行清理检查,对未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计量装置或已安装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补缴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更换。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实行同步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大力度,扎实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一)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各市、县(市)要组织对县城以上规划区内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科学确定改造区域、项目和内容。要根据上级下达的改造任务,科学编制年度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落实改造项目、改造内容、实施主体,保证如期完成。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业等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要率先进行改造。“节能暖房”重点市、县应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十二五”期间将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改造完毕,有条件的要在3年内完成。各市、县(市)要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力争提前完成改造目标。要把节能改造与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是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时,同时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坚持以同一热源或换热站为单元,对其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组织统一实施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体现整体节能效果。

  (二)积极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市要抓紧组织进行公共建筑能耗调查摸底,2011年底前编制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要根据上级下达的改造任务,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要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要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采暖制冷系统、照明系统、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投资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其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重复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事先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改造完成后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验收。

  四、创新机制,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保障

  (一)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对所有新建建筑,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总的采取中央和省奖一块、市县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省、市、县三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和节能改造任务,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或奖补资金。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建筑节能改造。

  (二)建立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准入机制。本着促进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降耗的原则,严格实行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推荐目录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凡进入我省的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必须技术可靠、先进适用,其生产、经销企业要确保供热计量装置、温控阀、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分别在安装使用后的9年、15年、5年内免费保修保换。

  (三)完善供热计量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规划阶段,要依据当地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集中供热单位,并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要对设计单位编制的供热分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供热项目施工;在施工阶段,要加强工程监管;在验收阶段,要组织专家对既有建筑供热专项进行验收,对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的供热专项验收进行审查。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并网供热。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四)完善供热和采暖费补贴机制。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将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改为供热计量奖补资金,资金发放额度与供热计量改革绩效和供热节能量挂钩,提高供热企业参与计量改革、开展节能技改的积极性,具体办法由各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五)建立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改造奖惩约束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尽快制定实施全省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在线动态监测。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改造成绩突出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依法处罚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全省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统筹运作,切实落实部门职责,力争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务。

  (二)加强督查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与各市政府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责任书》,每年对各市政府供热计量改革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完成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任务的市、县,不受理国家及省级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申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知识,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地宣传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规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1]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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