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热电总公司服务承诺

2008-12-07 政策法规

济南市热电总公司服务承诺

一、 服务内容
  1、受理用户采暖供热申请;2、所属企业供热设备的维护及故障排除;3、用户采暖设施的维修、排除故障实行有偿服务。
  二、 服务标准
  1、申请采暖用户,按规定到所属企业填报申请表,然后由企业3日内到公司供热处审批,并在7日内给予批复。企业接到批复后,当日通知用热户,由供用双方签定协议书,按协议执行。
  2、供热时限为140天,自本年度11月5日开始至次年3月25日结束。
  3、采暖期室温不低于16℃,整个采暖期室温合理率不低于98%。
  4、按采暖区域每一万平方米设置室温测点不少于1个,监测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5、因发生故障影响供热,在接到用户报告后,60分钟赶到现场,组织抢修及早恢复供热。
  6、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中断供热,公司所属供热设施由供方负责无偿修复。
  7、故障因素系供方责任造成,视影响供热时间,酌情减少用户热费。
  8、如遇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中断供热,应提前或及时通知用户,事后尽快恢复供热。
  9、用户采暖设施的维修、改造、更新、排除故障实行有偿服务,并按签定协议执行,做到价格公开,收费合理,双方满意。
  10、供热企业应从当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主动登门向用热户预收不少于50%的期内采暖费(按物价局确定的价格),余额在当年底收(缴)清,收费后,供热企业要提前修好设备,储足煤炭,确保按期供热。
  三、 违诺责任
  1、根据监测点的监测,在采暖期内室温低于16℃起过30天,或连续低于12℃超过10天,免费(退回)全部期内采暖费。
  2、供热方责任违反本承诺每发生一次,视程度对当事人给予5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
  3、在接到投诉通知,未在60分钟内赶到现场或在抢修中发生无故延误,对当事人给予1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4、在供热服务中,给用户带来不便或麻烦的,要向用户赔礼道歉。
  5、业务承办人对用户吃、喝、拿、卡、要,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6、如违背承诺,给用户造成其他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负责赔偿。
  四、 投诉与监督
  对我公司所做上述承诺实行有效的监督,如有违诺,可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6917178
  地址:济南市制锦市花店街21号。
  本承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非市属企业参照本承诺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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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995811